close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用人單位不和員工簽勞動合同,打官司時為了不賠償員工,還在勞動合同上偽造勞動者簽名。近日,通州法院判決該單位敗訴,賠償勞動者1.3萬餘元。
  黃某原是通州一家肥業公司職工,入職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後黃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未繳納養老及失業保險損失賠償金等。仲裁期間,肥業公司拿出一份勞動合同,上面顯示有黃某簽字。但黃某稱非他所簽,申請筆跡鑒定,結果顯示確實不是黃某所簽。仲裁委裁決由肥業公司給付黃某1.3萬餘元。肥業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經法官核實,合同中黃某的筆跡與黃某在工資表中的簽字不同。最終,法院判決肥業公司敗訴,維持了仲裁委的裁決。  (原標題:單位在勞動合同上偽造簽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a00batfk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