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李光明 法制網見習記者範天嬌
  今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社會關註的高尚挪用資金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高尚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維持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量刑,同時改判對高尚挪用資金未歸還的628700元予以追繳。有關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四十餘人參加了旁聽。
  2003年12月,淮北市市容局職工高尚向該局領導提出,其本人有塊地,可以找開發商建住宅樓,為職工集資建房。淮北市市容局經研究,同意與開發公司聯繫開發住宅樓,由職工集資購買。經高尚聯繫,2004年2月10日,淮北市市容局與淮北市圖南房地產公司簽訂《住房購銷協議書》,約定市容局購買圖南公司開發建設的住房4萬平方米,雙方設立共同帳戶,資金調配由雙方共同管理。淮北市市容局決定集資建房後,成立了基建辦公室,設在該局下屬機構環衛處,由副局長兼環衛處處長李安祥主管,高尚為基建辦負責人。為規範購房集資款的管理使用,李安祥要求以環衛處工會的名義在淮北建設銀行開設職工購房集資款專用帳戶,專戶資金的使用必須由其簽批。專戶銀行印鑒為環衛處工會印章和李安祥個人私章。2004年3月至8月,淮北市市容局148戶職工每戶30000元集資首付款,共計444萬元存入環衛處工會購房集資款專用帳戶。2004年4月29日,高尚利用其負責基建辦工作並持有李安祥私章的便利條件,未向李安祥報告及簽批同意,從集資專戶中將360萬元轉入市容局與圖南公司雙方設立的共同帳戶。此後,高尚從共同帳戶中陸續對外轉款,除用於支付土地款、圖南公司相關費用等外,將其中的628700元挪出歸其個人使用。案發後,被轉出的360萬元職工集資款尚有710784元沒有追回。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高尚在本案中沒有挪用職工集資建房款的行為等為由,判決高尚無罪。宣判後,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高尚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一審判決高尚無罪屬認定事實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高尚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繼續追繳其犯罪所得710784元。高尚不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安徽高院於2014年4月8日作出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並於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安徽高院經再審審理認為,高尚作為淮北市市容局職工,利用負責基建工作,具體辦理集資購房事宜並持有李安祥私章的便利條件,未經簽批同意,將市容局職工集資款360萬元從單位集資專用賬戶轉出後,將其中的628700元挪出歸其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了挪用資金罪,且數額巨大,應依法處罰。鑒於高尚能如實供述本案相關事實,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原判對被告人高尚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的710784元數額不當,應予改判。據此,依法判決維持原二審對高尚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定罪量刑,改判對其挪用資金未歸還的628700元予以追繳。
  法制網合肥12月30日電  (原標題:淮北“高尚挪用資金案”再審宣判 認定構成挪用資金罪維持量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a00batfk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